新快报讯 韶关一男子无证驾驶拖拉机不幸意外身亡,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为此,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近日,韶关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相应保险金。
新快报记者从南雄法院获悉,事情发生在2020年3月,张小军(化名)的家人收到了一份来自某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不禁潸然泪下。而就在不到一个月前,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张小军驾驶拖拉机在山道上侧翻,意外身亡。张小军的父母、妻子、孩子共5名直系亲属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申请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付。张小军的家属只得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者张小军意外身故保险金72000元。
原告指出,2019年7月的时候,张小军通过微信,在保险人未提示和说明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免责条款的情况下,签订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规定保障项目:“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72000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依据《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约定,对于张小军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付保险金责任,且被告已在意外保险单中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其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并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已向死者张小军就涉案意外伤害险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告知、说明义务,死者张小军因无证驾驶拖拉机侧翻被压身亡,该意外身故符合涉案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故原告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张小军的五名直系亲属支付保险金72000元。
经办法官指出,购买保险在当今社会中随处可见,成为百姓们的一种保障。在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就意外伤害险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告知、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未能生效。保险公司如要避免此类纠纷发生,需严格规范销售行为,销售人员应尽到充分提醒的作用,并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同时,在此提醒大家,当购买保险时,不管是保险公司还是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需认真审阅合同条款,遵循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 赖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