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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中心城区禁止农用拖拉机行驶的通告

信息来源:tooroo.cn   时间: 2021-10-20  浏览次数:8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汉中市公安局

  汉中市城市管理局

  汉中市交通运输局

  汉中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在市中心城区禁止农用拖拉机行驶的通告

  近年来,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成因之一,我市基本淘汰“黄标车”及国Ⅲ排放以下高排放营运柴油货车,但一些在用老旧农用拖拉机存在“冒黑烟”超标排放、超限超载运输、运输水泥及砂石物料未覆盖沿路抛洒等问题,造成大气污染和道路污染,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移动污染源治理,有效降低高排放车辆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营造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汉中市人民政府《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中心城区高排放老旧机动车禁行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中心城区农用拖拉机禁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行时间自2020年12月10日起,实行全天24小时禁止在市中心城区内通行。二、禁行车辆手扶式拖拉机、中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拖拉机改装运输车辆等高排放老旧机动车。三、禁行区域按照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2月2日发布)》及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中心城区高排放老旧机动车禁行的通告(2019年6月10日发布)》规定,市中心城区高排放机动车禁行区域为:东起铺镇新民寺转盘以西,南起汉江三号大桥、天汉大桥、龙岗大桥以北,西起汉龙路以东,北起石马路以南。四、处罚依据及条款各相关车辆、拖拉机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对驶入禁行区域的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六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老旧农用拖拉机,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发布)》有关规定,由农用机械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淘汰报废;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实施时间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0日零时起实行,有效期暂定为3年。

  来源: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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